【規(guī)范交通行為 安全文明勝行】拒絕酒駕從心開始 文明交通從行開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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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 全媒體記者沈泓琳報道  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宣傳已久,也是大家普遍懂得的道理,但還是有人置法律和安全于不顧,抱著僥幸心理酒駕,結果自然是被依法處罰。國慶節(jié)期間,市交警二大隊就查處了這樣一起行為。

10月4日,魏某酒后駕車行至華夏大道時,被市交警二大隊交警查獲。經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,結果其血醇含量為44毫克/100毫升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“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,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”的規(guī)定。市交警二大隊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“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”規(guī)定,對魏某處以暫扣駕駛證6個月,并處罰款1500元的處罰。

交警說明:酒駕的認定標準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/100毫升,小于80毫克/100毫升;醉駕的認定標準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/100毫升。交警希望大家都能牢記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,做到“拒絕酒駕從心開始,文明交通從行開始”。

責編:楊義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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