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州明確經適房補繳差價新標準

鄭州日報 02-15 05:59 責編:馬亮亮 我要分享

  昨日,鄭州市政府辦公廳公布《關于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的通知》,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。新標準即日起施行,適用范圍為市內五區(qū)及鄭東新區(qū)、經開區(qū)和高新區(qū)。

 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,執(zhí)行《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(市政府第146號令)之前政策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,按照原購房價格的10%繳納差價款;根據(jù)《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(市政府第146號令)有關規(guī)定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,按照原購房價格的20%繳納差價款;根據(jù)《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(市政府第189號令)有關規(guī)定,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,按照原購房價格的30%繳納差價款;根據(jù)《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(市政府第189號令)有關規(guī)定,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,按原購房價的40%繳納差價款。

  《通知》還提到,在經濟適用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前,除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外,其他共同申請人在符合限購政策的條件下,可以購買其他房屋。  

支持
反對
收藏
分享

精彩評論

手機快速登錄
密碼登錄
手機快速注冊